「制造精英·法律护航」特辑第5期:一人公司不是“避风港”,当心股东连带买单.

 卷首语Foreword

制造业的稳健发展,

离不开供应链的顺畅运转。

然而,合同纠纷、货款拖欠、质量争议……

如同暗礁,随时可能影响企业航程。


本特辑由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主任律师团队倾力打造,精选多期真实案例,专为制造业企业主打造,用故事化普法,拆解制造业合同风险,教你精准操作与防范。我们以专业法律视角,为制造企业筑牢「合同盾牌」!



第五期:

一人公司不是“避风港”,当心股东连带买单


A市的陈总为一个大型商业项目供应了价值340多万元的水阀。项目完工后,对方公司却迟迟不付质保金。陈总一查发现,这家公司竟然只有一个股东。他心想,这不就是传说中的“一人公司”吗?可对方股东两手一摊:“公司是公司,我是我,欠钱找公司,别找我。”法院会支持这种说法吗?一人公司的股东,真能独善其身吗?


01 法律科普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应当今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不是由债权人证明股东财产混同,而是由股东自己来证明“公私分明”。


本案中,被告作为一人股东,未能提供任何财务审计报告或财产独立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令其对公司全部债务(质保金172,052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应当今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教你操作


很多制造业企业主在与一人公司交易时,会觉得“反正跟公司签合同,跟股东个人没关系”。这个想法很危险。如果对方是一人公司,股东欠债不还,很可能因为“账簿不分”而被追责。但作为债权人,你也要主动出击:


  1. 签合同时就做好“摸底”: 交易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的股东结构。如果是一人公司,建议在合同中增加条款,要求股东个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起诉时一定要“拉上股东”:当对方公司欠款时,别只起诉公司,一定要查清其股东是否是一人股东,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会主动要求股东提供财产独立的证据,这比你事后去执行“空壳公司”要有效得多。


3.执行阶段紧盯“股东财产”: 如果判决下来,对方公司名下没钱,别灰心。立即申请执行股东的房产、存款、车辆等个人资产。本案中法院已明确判令股东连带责任,这给你追债开辟了第二条路。

03 实力总结


在这起案件中,马文斌律师团队精准抓住了《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应当今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利器。


我们深知,在制造业领域,很多买方公司就是“一套人马、一个股东、一个公章”的“皮包公司”。如果按常规方式只起诉公司,赢了判决也可能拿不到钱。正因我们在一人公司股东追责领域经验丰富,才能精准地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成功突破对方“公司独立人格”的防线,为客户追回了17万多元的质保金及利息。


我们是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与风控支持。


深耕制造业: 我们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可能是您明天会面临的合同、货款、质保金或质量纠纷问题。


海量胜诉案例: 我们拥有覆盖全国各地法院的买卖合同胜诉判决书,实战经验极其丰富。


不只打官司: 我们不仅帮您打赢官司,更从合同条款到日常对账,帮您构建事前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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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22 17:19:00 shenlun